如何认定处理“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
一、基本案情 肖×,中共党员,***省B市市委书记。 2016年1月至4月,肖×在任B市市委书记期间,先后4次以津贴、效益奖金、礼金等名义收受***省××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共计30万元。5月,***省纪委收到群众举报反映肖×收受***省××股份有限公司奖金等问题的线索。6月至7月,经报***省省委批准,***省纪委先后4次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与肖×进行谈话和函询,肖×均予以否认。8月,肖×被组织立案审查。经审查,群众举报反映肖×的问题属实。 二、分析意见 谈话函询,既是处置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也是落实”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抓手,体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的精神。谈话函询的目的,是本着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让有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把问题如实讲清楚,体现出对党忠诚老实的态度。实践中,对于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可以进行谈话函询。谈话函询之前和之后都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函询结果要由函询对象所在单位党委书记签字上交,并纳入函询对象廉政档案。对反映不实的予以澄清;对如实说明且反映问题并不严重的给予了结;对与组织掌握的情况不一致的,要进一步核实,对不如实说明、欺骗组织的要严肃处理。 执纪实践中,部分党员干部在组织谈话函询时,存在不如实说明问题的行为。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X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X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此类行为情节较重的,应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上述案例中,肖×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心存侥幸,在***省纪委先后4次对其进行谈话和函询时,均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拒不配合谈话函询,对组织给予的机会毫不珍惜,情节较重,违反了组织纪律,应追究其纪律责任。 执纪审理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 第一,关于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的性质问题。2003年施行的《X纪处分条例》未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独立的违纪行为,执纪实践中,一般可作为从重处理情节。新修订的《X纪处分条例》则把此类行为表述为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在分则中单独作为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予以认定,对情节较重的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这充分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在忠诚老实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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