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学院科研工作的发展,保障学院教职工在开展科研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和学院承担的科研项目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承担的科研项目实行院、二级学院两级管理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科研处代表学院实施归口管理,负责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协调和项目综合管理工作。各部门配合学院负责本部门科研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项目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结题鉴定及后续的申报科研奖励、科研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三条 科研项目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科研(含教育科研)项目、规划课题、学会课题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和技术服务项目。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院预算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 科研计划项目或规划课题的管理(纵向课题)
第一节 申报管理
第五条 申报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申报指南和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2.申请者应具备较高学术水平,了解国内外研究现状,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3.申报项目应具有前瞻性和实用性,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第六条 鼓励校内外跨学科、跨行业联合申报,以争取承担更多的重大科研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请者按申报通知及项目指南要求认真填写有关申报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科研处审定后,统一上报项目相关部门。
第二节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学院承担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需经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立 项。立项的申请书、审批书和批准文件等材料必须交科研处登记备案。
第九条 立项部门要求学院匹配资金的项目,由科研处确定匹配额度,报学院院长批准。
第十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到达财务处后,由财务处通知科研处,科研处按5%提取管理费,开具《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科研经费启用通知单》(含学院匹配资金),并通知有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
第十一条 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必须按项目申请书、审批书和批准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从课题立项开始,课题组每年年末将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二条 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项目组不得擅自修改项目申请书、审批书和批准文件中的总体安排和进度。对任何变更,都必须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经所在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报科研处审定,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某些原因(出国、离退病休、调离或长期进修、学习等)不能行使项目负责人职责时或确因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组成员时,应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组成员变更具体原因,经本人及新任项目负责人签字,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报科研处,经审查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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