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院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动落实。
第三条坚持一岗双责的原则,学院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其岗位上,担负着抓好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双重责任。
第四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学院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坚持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评、奖励惩处制,检查考核结果应作为对学院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党委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强化党委、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权重和考察识别的责任,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干部监督机制、审计、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制度。
第七条 坚决纠正“四风”,营造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着力做好重点领域和关口的专项治理。
第八条 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加快构建以《学院章程》为龙头的制度体系,明晰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强化权力约束。推进党务公开、信息公开及落实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等制度及制约监督机制。
第九条 党委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执纪监督问责和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以零容忍态度支持纪检依纪依法严惩腐败。
第十条 要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委会议事及院长办公会议事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提高党内生活的质量。
第三章 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分解
第十一条 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责任:
(一)带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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