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查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
第三条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机关各股室及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
第四条检查考核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情况;
(三)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建设的情况;
(四)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情况;
(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考核的事项。
第五条检查考核方法:各单位、各股室每年应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及时报告委党组、纪检组;委党组每年底将对各单位、股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工作由委党组统一组织,纪检组长带队,委相关职能股室派员参加。
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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