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内部财务审计制度(全文1181字)

   
局内部财务审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精神,为建立健全我局系统财务资金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加强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的监督和评价工作,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我局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局及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内审办公室负责对局本级及局属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我局内审办公室根据当年内部审计计划派出审计组,审计组可由机关专职审计人员和熟悉财务工作的人员组成;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也可聘请专业审计人员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
    第四条:审计组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 为,报经领导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四)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建议。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事项移送相关机构进一步审理。
    第五条:审计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内部审计范围包括:内部财务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题审计。
    第七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入是否真实、合法;
    (二)中央“八项规定” 及津补贴的发放是否合规,“三公经费”支出是否规范以及是否存在吃空饷现象,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申报、重大决策事项、重大投资项目等的审计力度,财务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
    (三)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储蓄存款、公款私存行为和多头开户;
    (四)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五)有关财务收支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被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组的工作,并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审计组在内部审计终结后15日内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向被审单位征求意见,并形成最终审计报告。被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30天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附被查出问题纠正的相关实证资料)。
    第十条:审计发现的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应及时报送局领导,经批准后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局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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