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工作制度(全文1703字)

党务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促进我院党的建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学院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推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更好地完成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我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党委支持院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院党务工作必须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支持和保证学院改革、发展以及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工作范围

第四条 院党务工作范围包括: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并根据学院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分析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指示精神在我院的落实情况; 2.保证学院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顺利进行; 3.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研究决定加强学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4.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5.研究决定加强学院宣传工作、组织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6.研究决定学院统一战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7.研究决定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处置办法; 8.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委会讨论的事项。

三、工作规程

第五条 党务工作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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