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总会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我县慈善事业,做好捐赠物品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国家、省、市要求及《XX县慈善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性质、宗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所有捐赠物品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三条 本会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办法规定,依法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为发展慈善事业服务。
第四条 慈善物品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必须在会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总会职能部门具体实施,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接 收
第五条 凡拥护总会章程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本着扶贫济困、支持和发展慈善事业的目的,以任何方式捐赠的物品,本会均予接收。
第六条 捐赠物品的接受范围
1、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私(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群众捐赠的物品。
2、国外慈善组织、社会团体、企业家、知名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捐赠的物品。
第七条 接收捐赠的物品包括:
1、生产、生活资料。
2、文化用品、医疗康复设备。
3、通讯设备、交通工具。
4、其它物品。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 捐赠物品的管理方式
1、建立物品登记簿。登记内容包括捐赠者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单位名称、物品名称、原始价值、购置日期、物品折旧程度、接收物品时间、数量、联系方式等。
2、设立专帐、专库、专人管理,严格出入库手续。对库存物品按种类、性质、用途等分别存放和管理。
3、保管人应保证物品安全,防止失火、失窃、变质及人为毁损现象发生,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对由于保管人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捐赠物品的管理手续
1、接收捐赠的物品一律要办理接收手续。所收到的捐物,必须填写一式两份的捐物协议书,验收后及时入库。
2、凡通过邮局汇寄的物品,经分管的副秘书长在邮单上验证签字后,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邮局领取物品。
3、凡通过海关进口的捐赠物品,凭捐赠方的捐赠书及会长签发的接收批文,办理入关手续及其他手续。对海外捐赠的物品要严格、周到、妥善的保管。
第十条 捐赠物品的管理制度
1、捐赠物品的管理工作由分管的副秘书长负责,实行岗位责任制,由专人具体负责。
2、对库存的捐赠物品定期自查。清点、登记库存物品情况,将现存物品与原接收物品时的登记簿、帐册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如出现损坏、丢失现象,立即向秘书长、会长报告。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一条 捐赠物品的使用,除定向捐助外,要突出重点项目,该项目要有一定的示范性和良好的社会效益。主要用于:
1、资助以弱势人群为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公益性单位。
2、扶贫济困、赈灾救助。
3、开展各种慈善活动。
4、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对于指定捐赠、总会要保证该项捐赠合法,严格审查。经审查符合捐赠条件的,本会为其办理捐赠手续。另外,捐赠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指定捐赠的书面申请。
2、受赠人有关情况的介绍材料。
3、捐赠人与受赠人无亲属关系及其他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证明材料。
4、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捐赠物品的使用审批程序
1、申请人必须向总会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当地政府的证明材料。
2、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办公会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经秘书长提交会长决定。
第十四条 捐赠物品的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主要内容有:
1、使用人(受赠人)必须在审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捐赠物品,不得随意扩大或改变使用范围。
2、使用人(受赠人)如违背使用原则,本会有权收回捐赠物品,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同时向社会公布。
3、捐赠人与使用人(受赠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用隐瞒、欺诈的方式进行捐赠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对于数额较大的捐赠物品,使用人(受赠人)必须定期将捐赠物品的使用情况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提出补充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与本办法一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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