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农村闲置宅基地和住宅重新焕发活力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在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前提下,平等保护土地经营权,理顺“三权”关系。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加快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在深刻阐述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显著优势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提出了把新时代改革开放推向前进的根本要求和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
农村宅基地和住宅是我国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生活资料和重要财产,也是农村发展的重要资源。然而,伴随着国家城镇化进程快速推进,农业转移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原有的城乡二元结构被迅速打破——大规模的农村人口因进城务工而集群化流向大中城市,出现了一段时期内大量农民群众由农业转向非农业就业的社会普遍现象。近年来,由于城镇化进程加快、宅基地制度本身的设计和运行缺陷、监管不到位以及优秀传统文化流失等因素,我国广大乡村地区普遍出现了房屋荒废、土地闲置的现象,并且已经形成相当的规模和比例,对我国有效保障耕地保护红线、粮食安全和农村社会稳定都造成了严重危害。如何从源头上理顺宅基地流转、退出、利益分配等体制机制,进一步规范管理方式及确权发证,依法有效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全面参与到利用闲置宅基地的工作当中,并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对于保障农民权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以充分保障农民权益为基本原则
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提高农村民生保障水平,是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发力点,也是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基本原则。一是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发展、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等文件要求,完善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政策,出台扶持措施,简化市场准入,优化登记、备案等手续,推动做好村庄规划编制、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调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基础工作,为盘活利用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二是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统一盘活利用。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有序参与盘活利用工作。三是坚决守住法律和政策底线,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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