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违纪行为应注意的问题
一、基本案情 刘某,党员,某县委政法委副书记。2016年3月至12月,在县里统一安排的夜间值班期间,与朋友相聚饮酒,八个夜间值班日脱岗,造成不良影响。2017年1月被举报,该县纪委对其立案审查。 二、定性归责 审查部门意见:刘某作为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在值班时,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与他人相聚饮酒,八个值班日擅自脱岗,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违纪行为。应依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X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X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追究刘某的X纪责任。 三、评析意见 在执纪审查中,对《X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所规定违纪状况中的工作范畴、行为方式、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多存在难以把握的问题,基层纪委应着重加以把握。 刘某构成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违纪行为 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违纪行为,是指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二是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均不构成该项违纪。 在本案中,刘某作为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在值班期间,擅自脱岗饮酒,不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了不良影响,构成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违纪行为。应依据《X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追究刘某的X纪责任。因属于多次脱岗,应从重处分。 关于认定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违纪行为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X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是新增条款,是关于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违纪行为及其援引适用的违纪状况和法定处分的规定,是兜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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