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党委会的议事程序,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分别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的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党委会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听取和审议纪委工作报告;对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具体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传达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并研究决定学院贯彻落实的方案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研究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研究决定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推荐人选;研究老干部工作。
(四)研究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合理调配人才,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研究决定学院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政策措施;研究决定意识形态领域、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以及涉及学院安全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决定作风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学院校风、学风、教风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学院文化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研究学院党委领导班子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研究党委班子换届工作。研究决定各党总支、直属支部的设置和调整;研究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八)听取学院纪委工作汇报,研究决定纪委提交党委审议的有关事项。研究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九)研究决定学院向各级党代会、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推荐的代表或委员人选;研究决定学院向各级工会、妇代会、团代会推荐的代表人选。
(十)听取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学院学术委员会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重要工作的汇报,研究其向党委请示的重大问题。研究统一战线工作和关心下一代工作。
(十一)研究决定涉及学院的重要项目安排。
(十二)研究决定学院大额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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