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释法 | 两人无共谋行为导致同一贪污结果如何认定责任
【典型案例】 王某,中共党员,某市某区某镇劳保所所长,其在为父母办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过程中了解到,如果补缴人员有基层工作经历,每月即可多领取部分养老金,因此王某明知其父母无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工作经历,仍在申请表上为其父母虚构村党支部书记履职时间并私自盖章通过镇级审查。王某父母的相关材料递交到区人社局后,区人社局养老保险科科长丁某和王某认识,其明知王某父母履历造假,仍给予审核通过,导致王某父母虚假工作经历最终被认定成功。截至案发,王某父母多领取养老金7.56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对王某、丁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镇劳保所只是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最终审核权在区人社局养老保险科,王某父母能成功骗取部分养老金的关键在于丁某把关不严,因此丁某的行为系滥用职权。同时,王某并未将相关养老金占为己有,不构成贪污,系丁某滥用职权的共犯。鉴于造成公共财产的损失达不到追诉标准,故仅能认定二人违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丁某二人共同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转移至他人所有,构成贪污共犯,应以贪污罪追究二人的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为其父母填写虚假履历,利用担任镇劳保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通过审核并上报至区人社局养老保险科,最终为其父母骗取养老金7.56万元,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丁某主观上没有贪污故意,明知相关材料虚假,仍予以审核通过,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与王某不构成共同贪污。 【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在处理该案时要注意,贪污罪的认定,首先客观上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次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一、王某的职务虽没有决定性处置权,但不影响其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 案例中,王某和丁某的职务行为均对王某为其父母骗取到养老金起了作用。持第一种意见者认为,王某为其父母填写虚假履历并通过镇劳保所初步审核的行为并不必然导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xiegongwen.com/554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