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市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纳入市直机关工委日常管理的各部门机关党委、直属机关党委、机关党总支、机关党支部(以下简称部门机关党组织)及其所辖各级党组织。
第三条 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的新建、改建、撤销或合并,各部门机关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及其书记、副书记、委员任免,报市直机关工委批准;各部门机关党组织所辖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及其书记、副书记、委员任免,报部门机关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和产生
第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设置要本着有利于党组织开展活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有利于党组织发挥作用、完成各项任务,以科室为基础,结合行政隶属关系确定,确保有党员的地方都有党组织来教育管理,有党的工作的地方都有党组织来做党的工作。
第五条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直属单位较多的,设立党的直属机关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每届任期4年。
第六条 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7人的,成立党的支部,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党员7人以上的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 机关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其代表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市直机关党的基层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机关党组织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单位(含市直二级单位),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总支部和支部委员会应设立纪检委员。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产生方式、任期与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相同。
第三章 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的配备
第十一条 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提高能力素质为重点,建设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二条 机关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工作年限一般能任满一届的正式党员。
第十三条 部门机关党组织书记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担任。市直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应由党员主要负责人兼任或专任,机关内设机构中的党组织书记一般应由党员中层干部担任。
第十四条 机关党组织副书记和委员的配备,应充分考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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