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1.学院各单位人员都有遵守保密法规,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义务与责任。
2.学院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既要确保党和国家及学校秘密的安全,又要方便学院各项工作开展。
二、保密机构
1.学院设立保密委员会,保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院领导担任,组织由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构成。保密委员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对学院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确定密级、变更密级、解密和管理全院的保密工作。
2.保密委员会下设保密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办公地点设在党政办公室,保密办配备专职保密员。“保密办”在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各类文件、秘密资料的接收、保管、传阅、使用、处理等工作,协助和督促学校各单位保密制度的贯彻落实。
3.各单位必须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并设一名兼职保密员负责本部门日常保密工作和保密文件、资料(含复印密件)的领取、保管、清退。
三、保密范围和密级、密期
(一)保密范围
1.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发给学院的秘密文件、电传、资料。
2.学院工作中涉及到的下列事项:
(1)上级领导视察及来访的高级别外宾未公开的活动安排;
(2)上级领导讲话、报告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和其它不准扩散的重要内容;
(3)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送的不宜公开的重要内容;
(4)有关组织、人事、财务、资产和教学科研等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5)处理重大政治、刑事案件的秘密事项;
(6)学院编印内部信息刊物中刊登的秘密内容;
(7)各类考试试题(卷)及标准答案;
(8)其他需要保密的项目。
(二)秘密等级
保密等级(简称“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等四种。
1.“绝密”是保密内容的核心部分,包括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需要绝对保密的密件和内部件,一旦泄密会使国家和学院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
2.“机密”是保密内容的重要部分,包括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需要保密的密件和内部件,一旦泄密会使国家和学院遭受较大危害和损失。
3.“秘密”是保密内容的一部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和学院遭受一定危害和损失。结合学院实际,一般包括学院主体基本资质;人事档案、人事合同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等。
4.“内部”是没有公布于社会的文件,只限于内部有关人员使用。结合学院实际,一般包括会议文件;督查督办事项;工作审批记录等
(三)密级、密期的确定
1.各单位对业务工作中涉及的各项国家秘密,要依据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保密等级。
2.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部门和个人,应及时根据定密的法定程序和工作程序,确定保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其密级、保密期限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部门负责人同意,主管领导审核,报保密办审批。
3.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和标志,按国家保密局、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和《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执行。
四、文件、资料保密
1.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简称“密件”)是指记录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内部件是指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不宜公开的内部资料和文件。
2.学院党政密件的收发登记、保管传阅、清退等工作,由院党政办公室秘书科直接管理。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密件的收发、登记、保管、传递、清退等工作。内部件应作内部事务管理,不得擅自公开。
3.密件要准确地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在制作收发、传递承办、借阅复制、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4.向外传递密件应通过机要传递。特殊情况确因工作急需随身携带密件或密品时,须经“保密办”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其中,携带绝密级密件、密品必须两人以上;携带密件、密品不准出入公共场所和办理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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