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基层民主的制度活力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
农村基层治理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构成,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基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拓宽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着力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2019年以来,中共中央连续印发《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确立了新时代党全面领导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党管一切农村工作的制度依据,为提升基层民主制度活力,为补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乡村短板,全面完成乡村振兴,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坚定以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从1980年第一个村民委员会诞生于广西的偏远山寨,到以村民委员会为载体的村民自治成为国家法律制度,直至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四根支柱之一、成为亿万农民群众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实践活动,经历了一个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是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伟大政治实践之一,也是前无古人的政治实验。村民自治的实践,使我们的农村社会建立起了正常的治理机构,发挥出应有的管理公共事务和办理公益事业的职能,保证了农村社会的正常运转,有效实现了村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民主权利。随着农村经济社会改革的推进,各地纷纷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基层民主建设模式,基层民主创新实践风起云涌。农村基层民主在发展,中国式民主在发展,农民自治能力不断提升,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成就瞩目。事实已经充分证明,我国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广泛、真实、管用,是切实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 坚持党对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领导。首先,基层民主扎根于基层的有效动员。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成功,基本经验有两条:一是经济上给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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