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地方党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是否仍需履行报批程序(全文1137字)

给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地方党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是否仍需履行报批程序
基本案情  梁某,***省B市第十届市委委员,B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2014年6月,梁某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省C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同年12月被依法逮捕。2016年3月,C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十年。后梁某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2016年5月,B市纪委收到梁某一审判决材料(此前B市纪委不掌握梁某案相关情况)。6月,B市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了梁某严重违纪案,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X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梁某开除党籍处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B市市委认为,梁某已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按照《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第七条关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其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的规定,梁某的B市市委委员职务已自动终止,不需再呈报***省省委审批。鉴于梁某原系B市民政局局长,依据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有关规定,B市市委将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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