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新变化(全文3116字)

新修订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新变化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2020年版条例)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保障党员权利的科学认识,推动了党建理论的新发展,对发挥我们党的领导制度优势、发挥党员主体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党员义务权利相统一,强调义务优先  2004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2004年版条例),作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版条例规定“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而2020年版条例规定是“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虽都是强调义务与权利关系的处理,但是义务、权利顺序本身的调整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党员义务权利关系认识的深化。  随着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实践的发展,党中央进一步深化了对党员义务、党员权利本质的认识,明确提出义务和权利相统一,义务在先的科学判断,强调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义务与权利、责任与担当、行使权利与遵守纪律的辩证统一关系。从权利义务辩证统一的角度而言,与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义务相同,党内法规所规定的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党内不存在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党员,也不存在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党员。党章先规定党员义务再规定党员权利,直接体现了义务在先的价值取向。这是由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党员的先进分子属性、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的,党员身份本身就意味着使命担当、义务履行和奉献牺牲,党员义务具有优先性。赋予党员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党员义务,更好地发挥党员的积极作用、维护党的利益,是完成党的任务所必须享有的政治权利。  正确处理党员权利义务关系,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作为党员,选择性适用党员权利与公民权利的问题。防止不讲党员义务,只讲公民权利,甚至把公民权利与党员义务割裂和对立起来;防止把党员权利和公民义务对立起来,把党员享有的权利视为法外特权或者谋取私利的途径。2020年版条例明确在总则党员权利保障应遵循的原则中第二款规定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第三款规定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二是出现“权利”的极端化或“义务”的极端化现象。前者未能准确认识共产党员只有在履行了党员义务的前提下,才享有党员权利,一味强调个人自由,忽视党的纪律和统一。后者一味强调纪律和服从,忽视党员的自由和民主权利。2020年版条例为了防止“权利”的极端化或“义务”的极端化现象,新增了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明确列举了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侵犯党员权利的八种情形,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五种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完善的规定。  2020年版条例从制度上保证了义务与权利的统一性,整部条例贯穿了两个方面,一方面完整充分规定党员权利的内容;另一方面又准确严格规范了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程序和要求。党员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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