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基层党组织,是指各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和各教工、学生党支部。
第三条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各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如党员人数超过500人时,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委员会的产生和选举
第七条 党总支(分党委)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确因工作需要或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上的,要求增加委员人数,须征得学院党委同意,一般不超过9人;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由3人组成,设书记1人;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设书记一人。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经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在反复酝酿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确定。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选举采取无记名差额选举办法。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一届党组织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一届党组织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党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一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一般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在全体委员会议上进行选举。书记、副书记候选人要经过所属党组织、党员的充分酝酿,充分体现多数党员的意见。属于提任到领导干部岗位的人选,还需履行相应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二条 经选举产生的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和党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分工情况及书记、副书记人选,须以书面请示的形式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复同意。
第十三条 换届、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一) 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之前召开会议研究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对换届选举的时间、指导思想、议程和新一届委员会组成原则、候选人人数、提名及选举办法等形成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党组织呈交换届选举的报告。
(二) 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后,各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有关换届选举各项筹备工作,包括党员的教育、组织酝酿推荐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起草工作报告等。工作报告应包括对本届委员会工作的总结和提出下阶段工作的目标和方针。报告应事先经过所属党组织、党员的讨论,并提交上一级党组织。
(四) 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党支部负责对委员初步人选进行考察;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由上一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上级组织部门考察。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正、副书记候选人经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五)确定会议议程,明确时间、地点,做好会场布置,并约请上级党组织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三章 大会的召开和选举的实施
第十四条 换届选举的党员(或党员代表)大会会场应庄严肃穆,会场正前方悬挂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一般为:
1.听取和审查党委(党总支、党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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