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与共同富裕
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艰苦奋斗,在建党百年之际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把“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作为远景目标提出。2021年8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共同富裕作出全面而具体的部署,2021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又进一步对共同富裕的指导思想和实践路径作出了明确要求。我国当前加快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正值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有关数据表明,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9.2万亿元,占GDP比重为38.6%,并保持了9.7%的增长速度。可以预见,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进步,未来我国经济数字化转型将会持续快速发展。讨论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无法脱离数字经济的大背景,必须在发展数字经济的同时促进共同富裕。
数字经济能否促进共同富裕
数字技术及其推动的数字经济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既一般又特殊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阶段,分析数字经济与共同富裕之间的关系,可以从数字技术带动经济发展的一般性和特殊性两个方面来入手。
从数字技术带动经济发展的一般性来看,技术进步与收入分配和财富差距的关系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一是从历史角度看,每一次大的技术进步都会显著提高劳动生产率,从整体上促进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发展。但在收入分配方面,有更多证据表明,技术进步常常伴随着收入分配和财富差距的扩大。比如,英国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由于先进技术并没有被普遍分享,从而加剧了人们的收入分配差距。皮凯蒂在《21世纪资本论》中考察了近两个世纪以来20多个欧美国家的收入分配状况,发现两次工业革命都伴随着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并且除了两次世界大战期间,主要发达经济体的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一直在上升。从人类发展史上更长的时期来考察,美国学者科勒(Kohler)等18位教授以住户房屋面积为指标,估算了世界各大洲上万年的财富差距走势,发现房屋面积基尼系数从原始社会到半农业社会再到农耕社会依次是0.17、0.27和0.35,从中可以看出,人类社会生产与生存技术的每次飞跃都伴随着财富差距的扩大。二是从技术创新的经济学视角来看,获得“市场势力”赚取垄断利润是大部分企业追求的目标,技术创新是企业为获取“垄断势力”所采取的重要策略性行为,同时也是企业追求“垄断势力”的过程和结果。政府为鼓励创新设立了专利保护制度,专利保护制度同时又会保护垄断阻碍竞争,为了平衡创新与垄断之间的关系,在专利保护制度中加入了保护期限条款,但这仍然保护了技术所有者对技术的垄断和由此产生的产品市场垄断,因此,技术进步与“垄断势力”的形成是相伴相生的。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进一步通过价格策略、产量策略、合谋行为等,一方面设置较高的市场壁垒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或使同行业其他企业处于从属地位,另一方面采用价格歧视等手段从上下游企业和消费者手中攫取更多剩余。因此,技术创新在经济上的成功并不能直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反而很大程度上会加大收入分配差距。数字技术及其推动的数字经济也不例外,如果不对数字经济的发展加以规范管理,同样会引起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
从数字技术带动经济发展的特殊性来看,当前的数字技术除了具有和以往的技术进步对收入分配相同的影响之外,还有一些显著特性影响着收入分配格局。第一,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不平等使用和占有。数据的生产需要商家、消费者、互联网企业等共同参与才能完成,而目前由于数据产权模糊并且实际掌握在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手中,因此他们可以凭借技术优势无偿或低成本使用数据要素,作为数据共同生产方的非互联网企业、机构和消费者则难以获得应有的权益。另外,数据产权不明晰也影响了数据价格体系的确立,进而影响了数据要素发挥作用的广度和深度,最终导致数据相关方参与要素报酬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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