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政司司长于签署仪式上的致辞
香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
尊敬的xxx常务副院长、各位内地与香港司法及法律界同仁、各位嘉宾:
下午好!我衷心感谢大家出席今天的签署仪式,并欢迎内地的嘉宾专程到来香港,跟我们一同见证内地与香港就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达成《安排》。
回归之后,香港特区依据《基本法》保留了普通法制度。香港的法律及司法制度与内地的相关制度存在相当的差异,但这不代表两地不能够进行有效的司法协助。
原因很明显:
首先,无论在回归之前、还是回归之后,香港一直依据香港法律,包括香港法例第319章《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与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民商事司法协助。既然香港可以与其他地方进行司法协助,加上香港与内地同属一个国家,两地进行司法协助的理据就更充分。
第二,回归以来,内地与香港在经贸和民生等各方面的往来越来越频繁。为了充分维护两地当事人的法律权益,絶对有需要完善两地之间的司法协助。
第三,香港不单是国际金融中心,更是外商进入内地市场的平台。不少外商在内地的投资,也是通过香港进入内地。简单的说,香港是内地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的紧密伙伴。要保持香港这个独特角色,必须确保香港与内地之间能进行有效的民商事司法协助。
早在草拟《基本法》的时候,已兼顾到两地进行司法协助的需要。因此,《基本法》第9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香港回归以来两地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工作,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两地在民商事方面达成三项安排,涉及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和相互执行当事人民商事判决。虽然它们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随着环境的改变,这三项安排明显不能够满足需求。在最高法xxx常务副院长的推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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