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全文2119字)

哈科职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程序化、规范化,保障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有效,推进依法治校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学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在学校办学自主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对各部门、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工作要求、办事规程、行为准则等,是学校依法治校、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应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不得出现与之相抵触的内容;符合学校实际情况,贯彻学校整体工作思路,适应教育改革发展,有利于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维护学校切身利益和全体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名称为“章程”“规则”“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对某一项具体工作、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者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时,可称“意见”“通知”。规章制度一般用条款式表达,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词准确、文字简练。

第五条 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遵循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原则、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原则、文本条款的规范性原则。

第六条 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等。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各类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规章制度的统筹规划、草案审核、印制发布、清理汇编、督办落实等。

第二章 立项与起草

第八条 学校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划分和实际需要可以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向学校提出规章制度的立项、修改、废止。

党政办公室对职能部门提出的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等进行汇总,编制学校规章制度年度计划,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立项。

第九条 根据工作职能和实际需要,由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或党政办公室确定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

第十条 起草部门在起草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对其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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