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如何追究X纪责任
基本案情 李某,党员,某县主管文教卫生工作副县长。孙某,党员,县教育局局长。谢某,党员,县财政局局长。肖某,党员,县审计局局长。 2016年12月,孙某请示李某,表示所在单位想宴请谢某和肖某,感谢财政局、审计局给予教育局的关照,李某同意。于是孙某在某宾馆餐厅公款消费3000元宴请了李某、肖某、谢某。 处理建议 李某、孙某、谢某、肖某均构成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纪行为,应依据《X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四人的X纪责任。 同时,谢某、肖某还构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违纪行为,应依据《X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二人X纪责任。谢某、肖某上述两种违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应依据《X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即依据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纪行为定性处理。 评析意见 李某、孙某、谢某、肖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均构成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纪行为 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行为。 违反有关规定是指党和国家关于禁止用公款支付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相关规定及反对浪费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比如:《中共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务实节俭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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