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依法治校的原则,防止和纠正不当处分(处理)学生的行为,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院有关机关依法公正、准确行使职权,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就学生申诉处理问题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决定,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留(降)级等处理决定后,学生认为本人受到学院的处分或处理行为失当从而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申诉受理部门复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学院成立“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采取席位制,由相关机关(包括纪检监察处、学生处、团委、教务处、保卫处)代表、申诉学生所在分院学生工作干部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相关机关、分院各一个席位,由一名处级领导参加,原处分或处理单位另外派一名工作人员参加,主要负责介绍情况和接受质疑,无表决权。学生代表两个席位,包含一名学生干部代表,一名普通的学生代表,代表要遵循回避原则。委员会主席由学院主管领导担任。?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组织有关人员对学生申诉事件进行复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听取受处分或处理学生申诉;审查处分或处理学生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处分或处理是否适当,并做出申诉处理决定;(三)办理因不服申诉处理决定而向省教育厅提起的申诉或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第六条?学生提出申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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