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B市委研究决定,把4个市管领导职位拿出来,采取“双推双考”的方式,在全市进行公开选拔。其间,经过发布公告和推荐报名、推荐提名、面试考评、组织考察、量化赋分排序等工作后,由市委组织部部务会采取差额票决方式,确定4名建议任职人选,提交市委常委会审议并讨论通过。经查,此次选任的4名干部中,2人是市委常委干部子女。其中孙某任副处级仅一年半,即提任为正职,不符合任职资格规定,且没有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该过程中,虽有群众对此次公开选拔提出异议,但组织部门未予回应。
案例二 陈某,某省林业厅党组书记。陈某偶然认识了某单位干部柳某,柳某表示想调到该省林业厅工作。经陈某同意,省林业厅人事教育处提出拟调任柳某为本厅某事业单位副职的书面建议。次日,陈某主持召开林业厅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经查发现,柳某调任前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其职务级别、工作经历、出生时间和入党、年度考核等情况都存在造假问题。
【分歧意见】
本案的焦点是B市委、陈某构成何种违纪行为。
第一种意见认为:B市委、陈某均构成用人失察失误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B市委构成违规选拔任用干部行为,陈某构成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行为。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上述两个案件行为性质不同,应当区别对待。
一、B市委构成违规选拔任用干部行为
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党中央的一贯要求。B市在此次选拔干部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没有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任职资格有关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此次选拔的孙某在本级职位任期仅一年半,不符合任职资格规定。二是违反了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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