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行为与高利转贷罪的区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从管理和服务对象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这里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里的“大额回报”要结合当地收入水平、平衡同类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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