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全文1775字)

海原县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粮食局关于201x年度自治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x〕98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x年度中卫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1x〕147号)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考核内容
    结合我县农业生产特点和粮情,按照“突出重点、切实可行、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和健康中国战略,对自治区确定的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完善粮食调控体系、保障粮食质量安全、落实粮食安全保障措施等13项重点考核事项41个具体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二、考核评价
    (一)考核评分。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采取县人民政府自查评分、督查考核、部门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1.自查评分。县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上简称粮考办)对我县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并形成书面报告。
    2.督查考核。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我县进行实地督查考核。
    3.部门评审。市考核工作组各牵头单位会同配合单位,根据我县粮考办汇总的自评报告和佐证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二)计分方法。根据自查自评、督查考核、部门评审,综合计算我县考核成绩。
    各成员单位自查评分、督查考核、部门评审分别按照30%、10%和60%的得分权重计算。计算方法:县(区)考核得分=县(区)人民政府自查评分×30%+督查考核评分×10%+部门评分×60%。
(三)评价结果。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县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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