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行政管理职能,推进行政工作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院校长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定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副院长是院长的助手,在院长领导下分管和独立处理有关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三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或由院长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五条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主要是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审议通过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审议通过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学期工作计划及总结。审议通过具体规章制度。
(二)审议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内部机构的干部人选。
(三)审议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审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审议学院重大基本建设方案和年度经费预算。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审定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计划,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
(六)研究部署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审定学生学籍管理以及实施奖励或处分的办法,确定招生计划和就业工作方案。
(七)拟定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方案。
(八)审议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xiegongwen.com/642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