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国函〔201x〕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x〕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是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年度目标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并对其进行考核的一种行政措施。市、县(区、开发区)、乡镇(林场)逐级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任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是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主体,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南宁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全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工作。市林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南宁市主体功能规划分为三个区,一是重点开发区(包括兴宁区、青秀区、江南区、西乡塘区、良庆区、邕宁区、横县、高新区、经开区),二是农产品主产区(武鸣区、隆安县、宾阳县、东盟经开区),三是重点生态功能区(马山县、上林县)。
第五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包括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森林资源总体状况、森林资源培育情况、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森林防火情况、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林业资金使用情况、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情况、按时报送材料情况等10个方面。
第七条考核指标及分值具体按《南宁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标准分为100分。在实施过程中,为体现“创优争先”,可针对重要的指标设置加分项,最高加分为10分。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级:一是没有制定考核办法并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的;二是没有组织实施责任制考核的;三是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第八条各县(区、开发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年度目标任务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林业厅下达南宁市年度目标任务研究提出,经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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