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秦前红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对新时代政法工作有着怎样的重大意义?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是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首个针对政法工作的党内法规,为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在我国建国初期,就有政法委功能和形式的机构。在过去几十年里,各方对政法组织的定位、功能、角色一直存在争议。与之相应,政法委组织的功能如何固化,是从事政法工作的一代代人都在思考的问题,也一直在呼吁出台一个文件或党内法规。 这样的呼吁以前都没有达成。现在中央决策层对政法委有了一些新的认识,也与当下政法系统的一种期待和努力有关系。因此这个《条例》很快就出来了。 《条例》的出台对政法委而言是很大的变化。
一个重要的方面是职能的变化,明确了党领导政法单位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 其中,“专政职能”的提出让人感到一点意外。因为这个语词是很多年前才常用的语词。尽管中国现行《宪法》规定了中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1982年修宪的时候,对使用“专政”这个词是有争议的,想用“人民民主”这样的表述,但是后来还是用了“专政”。不过在一般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里面,都是用其他的话语形式来代替专政,比如“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等等。
怎样理解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过去讲“绝对领导”,主要是用在讲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在其他的领域一般不提“绝对领导”。而且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里,在法律方面的表述是“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现在《条例》强调的“绝对领导”当然要贯彻,不过就需要把它的意涵解释清楚。 我认为可能有两种理解。第一,《条例》提了“绝对领导”之后,又提了“全面领导”。那么“绝对领导”是不是主要是指的就是“全面领导”。就像之前中央有关领导人或有关文件所说的“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这样的一种涵义。 第二个,“绝对领导”当然是指一个排他性的领导,必须只有党的领导。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细节,《条例》讲政法是中央的事权。“绝对领导”和“全面领导”,都只表述在“党中央的领导”内容之中,在有关地方的表述里则只是使用了“地方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这样的说法。 我认为这里面可能有一个问题。“党的领导”难免会面临党的人格化的问题。具体来说,在某一个地方、某一个行业,是通过一个具体党组织或一个具体党组织的领导来体现党的领导的。那么作一个不恰当的比喻,如果一个地方的党组织或领导也去讲“绝对领导”,那就麻烦了,那会对党的集中统一领导造成巨大困扰。
因为一方面提了政法是中央的事权,第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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