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效刑事判决给予X纪处分是否需进行违纪事实见面?
王某系***市B县国土资源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2015年2月,因涉嫌贪污、受贿犯罪被B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8月,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B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7月,经县委批准,B县纪委给予王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问:对王某进行X纪处分是否需要进行违纪事实见面? 答:对王某进行X纪处分,不需要进行违纪事实见面。主要理由如下: (一)违纪事实见面是执纪审查阶段确保案件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应由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审查部门负责进行。对此,《中国共产X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中国共产X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也明确规定,“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调查组将案件移送审理时须同时附上违纪事实见面材料。对于根据生效刑事判决作出X纪处分的,是否需要违纪事实见面,《条例》和《细则》未规定。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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