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行为人涉嫌渎职犯罪且有受贿行为如何处理
【典型案例】
案例一:黄某,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中共党员。2017年3月,黄某在主办蔡某涉嫌强奸犯罪一案的过程中,接受蔡某亲属的请托,多次收受蔡某亲属送予的好处费共计35万元。后在该案取证的过程中,黄某不进行全面客观的取证,并采用引诱、主观臆造等形式制作笔录,导致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时认定蔡某涉嫌强奸的证据不足,未对蔡某批准逮捕,并最终导致该案件被撤销。
案例二:王某,某监狱监狱长,中共党员。2015年至2017年,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在管理、呈报服刑犯减刑材料的过程中,收受多名服刑人员家属送予的好处费共计68万元,后采取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编造犯罪改造情况等手段,致使多名不符合条件的罪犯得以减刑或多减刑。
【分歧意见】
上述两个案例,行为人均实施了受贿和渎职两个犯罪行为。具体来讲,案例一中,黄某实施了受贿和徇私枉法两个犯罪行为;案例二中,王某实施了受贿和徇私舞弊减刑两个犯罪行为。但在具体认定中,对上述黄某和王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却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黄某和王某均收受了他人贿赂,且实施了相关的渎职行为,相关行为均符合受贿罪和相关渎职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对其二人以受贿罪和相关的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黄某和王某二人收受贿赂的行为系“结果行为”,实施相关渎职犯罪的行为系“原因行为”,二人的行为均属于结果与原因的牵连,应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均值得商榷。具体来讲,对于黄某的行为应以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中的一重罪定罪处罚;对于王某的行为则应以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罪两罪数罪并罚。
一、受贿行为和渎职行为属牵连关系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个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具体来讲,成立牵连犯在主观上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且数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一般来讲,行为人实施受贿行为和渎职行为的最终目的均是为索取或收受财物。其中,在行为人为索取或收受财物而实施渎职行为时,受贿行为为目的行为,渎职行为为手段行为。在行为人先实施渎职行为,后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时,受贿行为属于结果行为,渎职行为属于原因行为。因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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