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规定
第一章 公务接待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参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对照《《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校内各部门确因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等。
第二章 公务接待的原则
第五条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本着“热情周到、有利公务、归口负责、对等接待、严格标准”的原则做好接待工作。
第六条各类公务接待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对口接待的原则,由党政办统一管理,对口职能部门共同完成。
第七条公务接待工作原则上一事一结。
第三章公务接待的要求
第八条学院各类公务外出需对方单位接待的,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并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九条各类来访及公务活动实行对口接待。
1.党政机关、兄弟院校来访人员或学院邀请客人由党政办具体负责接待工作,或与对口负责部门协调公务接待事宜。
2.外宾接待,严格按照国家外事有关规定,由党政办及相关部门具体负责。
3.各部门邀请专家学者及来访人员来院进行教学和学术活动或参观访问等,均由邀请部门负责接待。
第十条各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特殊情况下的无公函接待应办理审批手续(《学院无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
第十一条凡需院领导参加的公务接待,各部门应提前上报党政办,并附接待方案,由党政办负责协调院领导出席。
第十二条承担接待工作的部门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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