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课堂】非法占有以单位名义索要的财物涉嫌何罪
【典型案例】 徐某,中共党员,某县***局局长,主持全面工作;李某,中共党员,某县***局副局长,分管后勤工作;张某,B公司法人代表。 2019年春节前,徐某考虑年底需要“协调工作”,便安排分管后勤工作的副局长李某想办法弄8万元加油卡用于协调,顺便自己可以从中捞点好处。李某认为公车改革后,加油都是统一登记管理,单独购买加油卡不便走账,建议徐某向在该局承接工程的B公司法人代表张某以“赞助”名义要8万元加油卡。徐某表示同意。后李某根据徐某安排,以单位“协调工作”为由,请张某赞助8万元加油卡。张某考虑其公司与***局业务往来多年,受***局照顾颇多,与徐某和李某私交一直很好,加油卡是用于该单位“协调工作”,往后还需要处好关系,便安排会计采购了8万元加油卡给徐某。徐某在协调相关工作时,因无合适时机,未将加油卡送出。后徐某考虑该加油卡不是本单位购买,自己用了也没人知道,便对李某谎称卡已用于“协调工作”,将加油卡占为己有。 【分歧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徐某作为***局局长,安排副局长李某向与该局有业务往来的张某索要8万元加油卡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索要的8万元加油卡能否认定为***局的公共财物?如何评价徐某的主观犯意?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涉嫌受贿罪。徐某作为***局局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副局长向业务往来对象索要8万元加油卡,虽然有用于单位“协调工作”的目的,但同时存在个人从中谋利的想法,最终也将该卡全部占为己有,徐某的行为名义上为单位,实属为个人,其行为本质是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系个人受贿。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涉嫌贪污罪。徐某作为***局局长,安排副局长李某以单位名义向他人索要赞助款物,构成单位受贿行为。其索要的加油卡应属于单位所有,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该卡占为己有,构成贪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徐某涉嫌诈骗罪。徐某作为局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协调工作”为名通过副局长李某向他人索要赞助款物,后又向李某谎称已将该卡用于“协调工作”送出,将该卡占为己有。纵观徐某的系列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他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结合案例,分析如下。 徐某安排李某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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