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全文6177字)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等,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及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外但可能对本省造成生态环境影响,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太湖蓝藻暴发等应对工作,按照相应应急预案执行。
    1.3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环境应急管理体制。加强监测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等工作,提高防范和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二)快速有效、迅速控制。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第一时间报告,迅速查清事件发生的位置、环境、规模及可能发生的事态。在本级和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事件应对工作。
    (三)属地为主,协同联动。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响应,建立协同联动的区域联动机制。加强与其他委办厅局及全厅各部门的协同配合,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
    1.4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对应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省生态环境厅常设厅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处置、指导全省生态环境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厅分管环境应急、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监察处、法规科技处、财审处、水处、太湖处、海洋处、大气处、土壤处、固体处、环评处、监测处、执法监督局、宣教处、人事处、市县处、机关纪委、各专员办、省监测中心、环科院、宣教中心、固管中心、监控中心、应急中心、各驻市监测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2.2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厅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应急中心,负责厅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有关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督办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与处置工作,以及与相关部门环境应急联动工作,由应急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3.监控预警
    3.1信息监控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环境信息、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加强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生物物种安全、全省风险源以及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公共事件的信息监控。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联动,协调同级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立即报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2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的规定执行。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厅应急办组织专家会商研判后,提出预警发布初步建议,经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省政府提出红色、橙色预警发布建议。同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发出指令,做好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准备;
    (二)督促指导当地政府开展应急准备,及时调度事态进展情况;
    (三)协调应急所需物资和装备,指导帮助当地政府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当可能发生或发生较大及以下突发环境事件时,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向本级政府提出相应预警发布建议。
    3.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根据事件事态发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做好事件预警的调整、解除建议工作,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4.信息报告
    4.1报告流程
    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在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级别做出初步认定,并依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上报事件信息。
    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对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进行快报,重大及以上事件信息,30分钟内向厅应急办初报,以下事件信息在2小时内向厅应急办初报:
    (1)初判为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因环境污染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的;
    (3)可能或已经对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造成影响的;
    (4)含有汞、镉、砷、铬、铅、铊、锑、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的;
    (5)威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
    (6)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影响人员安全的;
    (7)土壤污染造成大面积农作物、植物等死亡的;
    (8)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9)影响较大的燃爆事件;
    (10)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
    其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厅应急办报告。
    厅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对地方初判为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立即向厅应急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同时组织专家进行研判,经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30分钟内报告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并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对地方初判为较大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厅应急办组织研判,必要时邀请专家,及时向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报告,指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
    4.2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快报、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报告中要包含事件处置的研判与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快报主要采用电话、微信等方式,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等。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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