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全文5306字)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20〕1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部署要求,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监管方式,大力推进行政管理由“门槛管理”向“信用管理”转变,建立健全覆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我省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
    二、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在试点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的基础上,大力推行政务服务信用承诺,支持市场主体开展主动型、自律型信用承诺。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承诺制度,编制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推动信用承诺书文本格式化和信息记录结构化。在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和部门门户网站开设信用承诺专栏,鼓励市场主体在线承诺和公示。开展信用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将违背信用承诺的市场主体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组织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各级实施准入管理的部门要利用政务服务窗口,在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开展守法诚信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推广应用信用报告。推广部分地区第三方信用报告应用经验,编制信用报告应用事项清单,推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项目立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公共资源交易等事项中应用信用报告。引导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应用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长三角地区信用报告互认。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主动应用信用报告,积极推进市场化应用。进一步完善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制度,提升信用报告质量。(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牵头,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四)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各级信用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标准规范,定期发布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各级政府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事项中,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在省有关部门业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实现市场主体、信息类别全覆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推进信用信息自主自愿申报。相关政府部门应在信用门户网站或其业务系统上开通自主申报渠道,鼓励市场主体自主自愿申报资质证照、生产经营、合同履约、表彰奖励、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公开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部门核查等方式对申报信息予以验证。经验证的自主申报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参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推广应用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及时推送至各级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作为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各地可结合实际开展更加精准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推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已开展信用评价的部门,要拓展评价领域,完善评价标准;未开展信用评价的部门,要加快出台评价办法,建立评价机制,开展评价试点。按照工作需要和实际,鼓励省各有关部门建设行业信用评价系统,构建覆盖全行业、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告知相关主体并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各级政府部门应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结果有机结合、统筹使用,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于信用状况好、风险小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信用状况一般的市场主体,执行常规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存在失信行为、风险高的市场主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八)规范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建立认定、限期整改、退出机制。省市有关部门开展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重点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鼓励有关部门探索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监管措施。(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重点行业领域失信等专项治理工作。推动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3231169@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xiegongwen.com/697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