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工作机构
3运行机制
3.1预测预警
3.2应急处置
4责任与奖惩
5预案管理
6附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提高人社系统干部职工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我县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XX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人社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
或威胁我县甚至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人社工作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以下五大类:
(1)大中专毕业生因就业问题而引发的群体事件。
(2)因再就业及优惠政策落实问题而引发的群体事件。
(3)农民工因工资拖欠问题而引发的群体事件。
(4)社会保险待遇不能按时、足额兑付而引发的群体事件。
(5)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七十年代经劳动部门批准雇用的临时工、七十年代社办人员等因要求增加待遇或转正问题而引发的群体事件。
各类突发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各级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是:
特别重大群体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党政机关的事件;
(3)其它视情况需作为特别重大群体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群体事件;
(2)在上访期间聚众闹事,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赴省、市的群体事件;
(3)其它视情况需作为重大群体事件对待的事件。
较大群体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群体事件;
(2)其它视情况可作为较大群体事件对待的事件。
一般群体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下,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群体事件;
(2)其它视情况可作为一般群体事件对待的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人社局职能范围内的各类公共突发事件;指导人社系统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高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急指挥能力和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把预防突发事件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预防工作;把平时预防和应急工作结合起来,实现平时预防和应急工作的有机统一。
(3)依法规范,果断处置。一切突发事件应急都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采取措施。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依法果断处置,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4)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由县人社局统一指挥协调,涉及突发事件的下属单位要主动积极配合,形成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对外以县人社局的名义行使职能,在局长的领导下,通过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副局长按照业务分工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2工作机构
县人社局的下属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因就业问题而引发的群体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劳动服务科负责因再就业及优惠政策落实问题而引发的群体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负责农民工因拖欠工资问题而引发的群体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因参保离退休人员因养老保险待遇兑付问题而引发的群体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因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兑付问题而引发的群体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工伤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因工伤保险待遇兑付问题而引发的群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心负责因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引发的群体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分管副局长负责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七十年代经劳动部门批准雇用的临时工、七十年代社办人员等因要求增加待遇或转正问题而引发的群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局属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和县人社局的有关决定事项,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切实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测预警
局属各单位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对存在影响稳定的重点问题,开展风险分析,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执行国家统一预警标准。按照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划分为四级预警: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县人社局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准确地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并视情况可通过县上的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
当突发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Ⅳ级(一般)预警标准时,涉及的应急单位要向局办报告,局办第一时间要向应急单位预警。当达到Ⅳ级(一般)预警标准时,县人社局要向县政府和市人社局报告,并做好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有关应急单位向县人社局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半小时,县人社局向县政府和市人社局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一小时。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对一些比较敏感的事件,或可能演化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不受“预警级别”的限制。信息报告要及时、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2.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涉及的应急单位要立即派出应急队伍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县人社局报告情况。县人社局在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向县政府和市人社局报告,并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控制局面,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3.2.3应急响应
对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的事态,需上级部门帮助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由县人社局依程序提出请求。
3.2.4指挥与协调
需要由县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开展处置工作。
需要由县人社局处置的,由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或指导,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应急单位负责人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2)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方案,防止引发滋生、衍生事件;
(3)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4)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5)研究处理其它重大事项。
3.2.5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由县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应急状态解除,根据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由县人社局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意见,报请县政府或县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由县人社局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人社局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做出应急状态解除决定后实施。
4、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与解释。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
篇2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的预警、预防及应急响应工作。
一、编制目的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最大限度地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减少群体性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坚持“快速反应,依法规范、协调配合”的原则,及时处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突发公共事件,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坚持以安抚情绪和解释疏导为主,要按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分不可结”的方法,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件扩大,直至最终平息事件。
三、适用范围
处置本局行政职能范畴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适用本预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突发公共事件范围:因以下原因而引起的个人或群体性过激行为,造成罢工、上访、冲击政府机关等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和活动。
1、工资、职称评审、人事考试等行政审批事项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
2、企业改制、改组、关闭、破产因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待遇而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
3、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对象因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
4、下岗失业人员因再就业政策未落实等原因而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
5、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而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
6、因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职工工伤事故而伤亡,得不到医疗和经济补偿金而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
7、其他侵犯干部、职工、群众合法权益行为而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成立宁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胡斌
副组长:刘根树、俞铁梅、纪世中、王珺
成员:各科室、各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乡镇人社所所长
五、处置范围职责分工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协调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按照各自业务职责和本预案的职责分工,协调有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快速反应、果断处理。负责群体性事件处置的对外宣传工作。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参与因事业单位考试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3)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科、劳动人事仲裁院:参与因劳动保障争议处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4)劳动监察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参与涉及劳动权益维护,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5)就业促进与职业能力建设科:参与涉及就业政策落实、职业培训等有关问题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6)工资福利科:参与涉及工资收入分配政策问题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7)养老保险科、社保保险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与信息管理中心:参与涉及社会保险政策问题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参与涉及社会保险政策、待遇支付、经办管理问题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参与涉及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与社保卡问题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8)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参与职称评审问题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9)工伤保险科:参与涉及工伤认定问题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10)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参与涉及就业政策落实、公共就业服务和人力资源市场等有关问题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六、值班应急和紧急情况报送制度
1、加强值班制度。在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应加强值班,同时安排单位领导带班。突发事件发生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及时赶到事发地点,若特殊情况需要,应指定一位副职临时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2、建立监测和排查制度。要建立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和排查工作机制。发现突发事件的潜在隐患和苗头,必须采取积极稳妥措施,及时排除和化解,同时向上级部门领导快速报告。
3、建立紧急情况报送制度。人社系统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或接报后,应按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响应的要求,立即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在规定时限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和漏报。
七、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程序
1、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必须既发即时向局领导小组报告,同时报告政府总值班室、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事件的单位、人数、性质、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社会影响及其他已掌握的情况。
2、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接报后,应对紧急情况作出准确分析与判断,根据相应级别,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分级响应,迅速组成现场处置小组,赶赴突发现场及时处置。
3、现场处置小组和工作人员在处置事件时,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耐心细致地对有关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进行动员、疏导,劝返,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4、现场处置小组和工作人员在处置事件中,要坚持“协调与化解”的原则,创造条件让职工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对话,尽最大努力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尽快平息和解决突发公共事件。协商和调解不成的,现场处置小组应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置意见。对属于我局职责范围可以解决的问题,应按有关程序报送局分管领导,并及时转相关科室或所属单位给予妥善处理。对符合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条件的,应引导当事人申请人事、劳动仲裁,并尽快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受理,快速结案;对明显违反人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严重侵犯职工、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迅速查处,责令改正,依法严肃处理。
5、对无理取闹、蓄意扩大事态、诱发暴力活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处置,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和扩大。
6、遇到用人单位职工到市委、市政府机关大门口群体性上访的,接到市信访局等相关部门通知后,应及时协调相关单位赶赴现场处置,并派员现场协助动员、劝导上访职工返回当地解决。
7、在人力、物力、专业力量处置不足或紧急情况下,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请求应急协助或扩大应急。
七、处置结果报告
突发事件处置后,现场处置小组应在24小时内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交事件处理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件的单位基本情况、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置经过、政策依据、处置结果、政治影响评估等。处置结果同时报送区政府总值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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