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是X纪处分吗?
作者: 冯国刚
新闻链接:2019年7月21日,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江苏省宝应县安宜水务站工作人员李某因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擅自将其经管的单位公款挪用给其母亲炒股,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同时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网友“船长”问:“李某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这是X纪处分吗?”这里,我们一起来分析解答这个问题。
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有什么不同?
在党的生活中,预备党员与正式党员的区别在于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则没有。除此之外,在行使党员其它权利方面和在履行党员义务方面,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都是一样的。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情形有2种,一是预备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二是预备党员违犯X纪,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给其母亲炒股,不仅没有履行“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义务,还严重违纪,按照规定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是X纪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七章第四十一条、《中国共产X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可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在其中,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是X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四章第十一条规定,党支部党员大会有“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的职权。《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七条规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和上级党组织批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综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摘自2019年8月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醉酒驾驶、闯红灯、违章停车,都要受到X纪处分吗?
作者:曹静静
网友“温暖”问:如果党员违法犯罪了,是不是就一定要受到X纪处分?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的醉酒驾驶也要受到X纪处分吗?闯红灯、违章停车这样的交通违法行为应不应该受到X纪处分?
这里,我们通过2个实际发生的案例,一起来分析解答这个问题。
典型案例
案例1:江苏省泗阳县汽车公司职工王某(中共党员)驾驶小轿车沿泗阳县繁荣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酒店附近时,撞到臧某停放在路边的小轿车,致两车损坏。经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5mg/100ml。泗阳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王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2:山东省乳山市下初镇政府安监办工作人员徐某驾驶小轿车沿乳山市河夏线行驶至威海恒邦化工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1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乳山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徐某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对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都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犯罪是指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广义的违法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比一般的违法行为更为严重。比如,案例1中的王某和案例2中的徐某都构成犯罪,这是一种严重违反刑法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要比闯红灯、违章停车这样的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大。
X纪处分条例在起草和修订过程中,全面贯彻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原则。犯罪的党员,除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受到纪律处分。《中国共产X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应该注意的是,党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并不限于X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举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而是包括我国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行为。同时,对犯罪党员的X纪处分方面,《中国共产X纪律处分条例》也区分情况作出了规定:
1.根据《中国共产X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2)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2.根据《中国共产X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根据《中国共产X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党员,在一定条件下给予X纪处分
《中国共产X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X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1.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X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在这里,有两个条件:一是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但不构成犯罪;二是须追究X纪责任。“不构成犯罪”,主要是指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尚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不认为是犯罪。比如,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才构成受贿罪,如果党员受贿数额不满三万元且无特定情节,则不构成犯罪,但是该行为是刑法禁止的行为,也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里的“其他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对涉嫌犯罪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给予X纪处分,应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情形。
对醉酒驾驶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闯红灯、违章停车一般不追究X纪责任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该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属于故意犯罪。根据X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案例1中王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案例2中的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都属于X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所以,对王某和徐某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应该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醉酒驾驶,并不以造成交通事故为要件,即使没有造成交
通事故的醉酒驾驶也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如果党员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应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当然也要受到开除党籍的X纪处分。
闯红灯、违章停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X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那么,闯红灯、违章停车是否“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需要追究X纪责任吗?根据X纪处分条例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受X纪处罚性是违纪行为的一个基本特征。闯红灯和违章停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这种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应当受到X纪处罚的程度。所以,党员如果有违章停车、闯红灯等行政违法行为,在接受了相关处罚以后,一般就不再追究X纪责任了。
(摘自2019年10月3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对违法犯罪党员,如何给予X纪处分?
作者:曹静静
网友“秋天”问:从纪检监察机关公布的案件信息中,我们发现,对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一般是由党组织先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置。但是,在有的案件中,是先由有关国家机关进行处置后再由党组织进行X纪处分。请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是先给予X纪处分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置,还是等有关国家机关做出处置后再给予X纪处分?
这里,我们结合两个案例,一起来分析解答这个问题。
典型案例
案例1:黄某,系重庆市大足区海棠新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2013年至2018年,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以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贿赂344万元,涉嫌受贿犯罪。此外,黄某还涉嫌高利转贷罪。重庆市大足区纪委监委给予黄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2:邓某,系重庆市大足区弥陀小学教师,中共党员。邓某因自己号牌为“渝C839Z9”的小轿车违章较多且没有年检,为躲避违章检查,在网上购买了两个“6”字的磁铁号牌,并将其中一个贴在自己车牌号的“Z”上,将车牌号变造为“渝C83969”,后邓某被交警查获。大足区公安局给予邓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受到行政处罚后,邓某被大足区教育工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党员违法犯罪可能是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的,也可能是其他有关机关先行发现的
党员违法犯罪,可能是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的,也可能是其他有关机关先行发现的。比如,案例1中黄某涉嫌受贿犯罪和高利转贷罪,是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的;而案例2中邓某变造车牌号是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并不是由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所以,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处理程序,包括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程序和有关国家机关先行发现党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程序。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程序
X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X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1.党组织原则上先作出X纪处分决定。这是确保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落到实处,避免出现党员带着党籍蹲监狱的问题。特殊情况下,因案情疑难、复
杂等原因难以在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前作出X纪处分决定的,可以先行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党组织对违法犯罪党员的X纪处分并不以有关国家机关的结论为前提,只要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查实党员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便可以对其进行X纪处分。如果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的认定,认为该党员不构成违法或犯罪的,或者认定该党员的行为性质轻于X纪处分认定的行为性质,受处分人认为X纪处分决定不当,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依规依纪办理。
应该注意的是,在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又不具备及时作出X纪处分的情况下,应当中止其党员权利。(1)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党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比如案例1中黄某涉嫌的受贿犯罪,该党员被依法留置后,若尚未作出X纪处分,则党组织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决定中止其党员权利。(2)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涉嫌职务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一般应当按照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在移送司法机关前先行作出X纪处分。特殊情况下,因案情疑难、复杂等原因难以在移送司法机关前作出X纪处分决定的,可以先行移送司法机关,并在该党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后,由党组织决定中止其党员权利。(3)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涉嫌职务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不属于监察机关管辖,而根据X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先行给予该党员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但是该党员还具有党员身份,当该党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后,党组织也应中止其党员权利。
2.党员如果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比如,案例1中重庆市大足区纪委监委给予黄某开除公职处分,就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的政务处分。
3.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这里的“有关国家机关”,既包括司法机关,也包括有关行政机关。如果行为人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以及涉案财物等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如果行为人涉嫌不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其他刑事犯罪,应当移送相应的国家机关管辖,比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如果行为人只是涉嫌行政违法,则应当移送有相应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有关国家机关先行发现党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程序
1.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X纪处分条例给予X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对于司法机关查办的党员涉嫌犯罪案件,如果该党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后,尚未作出判决、裁定、决定,且不具备及时作出X纪处分的条件,则党组织应当根据相关司法文书,决定中止其党员权利。
2.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X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
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X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比如,案例2中邓某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后,大足区教育工委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X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X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4.党组织作出X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X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摘自2019年10月1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处理与处分,有什么区别?
作者:曹静静
网友“小田”问:处理和处分是纪检监察机关尤其是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业务工作中经常用到的词汇,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准确理解把握二者的内涵与区别。处理与处分,有什么区别?对党员干部分别产生哪些影响?
这里,我们一起来分析解答这个问题。
什么是处理,什么是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X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这里同时提到了处理和处分,对党组织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理,对党员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对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有两种:改组和解散。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此外,党组织根据党章党规X纪的规定,对违纪党员也可以适用X纪处分以外的处理方式,这些处理方式主要有:(1)批评教育;(2)通报;(3)诫勉;(4)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5)除名(即取消党员资格和党籍,是党内的一种组织措施,不是纪律处分);(6)收缴或责令退赔违纪所得的经济利益;(7)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纠正违纪所得的其他利益。对党组织的非X纪处分处理方式主要有责令作出检查和进行通报批评两种。
下面,结合两个实际发生的案例来说说处理和处分会产生哪些影响。
案例1: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委宣传部在招商引资中接待客商刘某、颜某一行时,购买价值2000元的白酒一箱用于接待活动,后从县委宣传部工作经费中报销。泗阳县纪委发现该问题后,对分管接待工作的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张某进行提醒谈话、对直接执行接待工作的县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徐某进行诫勉谈话。泗阳县纪委通过及时的处理,对党员干部早提醒、早教育,防微杜渐。
案例2: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环保局副局长宋某在分管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期间,工作不细不实,致使双桥水源地保护区出现船只停靠问题而被生态环境部督查发现并通报。宋某作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分管领导,在工作中不负责任,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泗阳县纪委给予宋某党内警告处分。
处理会产生哪些影响?
1.对党组织的纪律处理的影响
(1)改组。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2)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2.对党员的非X纪处分处理方式的影响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的12项批评教育类组织措施中,除诫勉谈话6个月影响期内不得提拔和重用外,其他措施不影响党员干部职务晋升、工资待遇。比如,上文案例提到的泗阳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张某受到提醒谈话处理,该处理不影响其职务晋升和工资待遇。泗阳县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徐某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其在6个月内不得提拔和重用。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会对党员干部的任职产生影响,随之会对工资待遇产生影响。比如,调离岗位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除名,虽然不是纪律处分,但是会取消党员资格和党籍。收缴或责令退赔违纪所得的经济利益,会对党员的经济利益产生影响。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纠正违纪所得的其他利益,会对经济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产生影响。
处分对党员干部产生哪些影响?
1.警告。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比如,上文案例提到的泗阳县环保局副局长宋某受到警告处分,其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严重警告。按照2018年X纪处分条例,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但是,如果违纪行为的实体依据是适用2003年X纪处分条例,那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是一年。
3.撤销党内职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由于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
4.留党察看。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X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5.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摘自2019年9月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审查证据的实践思考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 王希鹏
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证据是审查调查工作的基础性问题,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是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X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从王某套取财政资金案说起
笔者举一个具体案例来说明纪检监察机关是如何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的。
王某,原L市J小学办公室主任,2019年2月至10月,王某伸手40余次,套取财政资金共计101万余元,几乎全部用于购买彩票。为了确保审查调查取得的证据经得起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L市纪委监委从立案开始就严格依法、严格按标准收集证据。
作为学校办公室主任,王某主要采取模仿校领导、教职工等人签字报销票据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通过深入分析研判案情,调查组决定紧紧围绕其套取财政资金的过程进行调查取证,并形成了详细完整的取证提纲。
为收集、固定王某套取财政资金的证据,调查组通过讯问获取了王某的供述,扣押了物证、调取了财务凭证等书证70余份,并对60余名涉案证人逐一进行了询问,获取证人证言100余份。此后,调查组又委托市检察院对王某模仿他人签字的字迹进行了鉴定,其中涉及票据133张、模仿10个人的签名字迹共计208个。市检察院出具了10本鉴定意见书,成为案件的重要证据。综合以上,王某套取财政资金的证据链形成了闭环。
套取的财政资金,王某是怎么拿到手的?调查组又调取了王某本人和其他涉事人员的银行流水账单,以及王某到银行取款的影像资料,并通过讯问获得了王某本人提取现金的供述。
财政资金到手后,王某又花在了何处?据王某本人供述,绝大部分资金都被他用于购买彩票。调查人员按图索骥,到相关彩票店对5名知情人进行了询问,并调取了王某购买彩票的票根。
完成以上三步,从取证角度看,王某的所有犯罪事实都得到了固定。在调查取证过程中,L市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每一次使用调查措施都严格依法进行,每一份法律文书都严格按程序审批,确保证据收集的过程完全符合监察法和刑事审判对于证据合
法性的程序性要求。
此后,L市纪委监委决定审理提前介入,审理室对证据进行了审核把关,并帮助查漏补缺,让证据更扎实、更完整。
本案中,L市纪委监委为了查实王某的违纪违法行为,分别收集了能够证实王某违纪违法行为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审查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形成了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实现了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纪检监察机关收集证据应注意几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为确保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经得起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审查,监察机关在办理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收集、保全、审查判断证据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依据和标准,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协调。审查调查人员收集证据应注意以下方面要求:
第一,客观全面。纪检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想象、臆断或者虚构的,而且要从不同角度收集所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按照职责定位,纪检监察机关对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方面证据都要收集,防止仅收集被审查调查人违法犯罪的证据,而对违纪证据“一笔带过”。要全面收集定性量纪、定罪量刑的证据,围绕违纪和犯罪的构成要件收集证据,防止“缺斤短两”的现象;对量纪、量刑方面证据,收集审查从轻、减轻、加重、从重等方面的证据,避免以相关情况说明代替证据收集。
第二,防止过度取证。审查调查中,既要注重证据的客观全面,又要防止不计成本,过度取证。证据具有关联性的要求,如果不分主次取证,可能造成关键证据不到位,一般证据却过度调取的不利局面,造成时间浪费、人员浪费、资源浪费。这要求审查调查人员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学通弄懂各项法规制度,练就能够在堆积如山的材料中掌握好证据取舍的分寸感。
第三,依规依纪依法。纪检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主体、方法、程序以及证据的形式都应当符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规定。要严格遵守程序合法的原则,不能图省事而减少环节,确保收集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对非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对瑕疵证据要求审查调查部门予以补正或解释。
第四,及时细致。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提高工作主动性和能动性,利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赋予的权限措施,及时主动、认真细致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提高证据收集的质量。证据的存在形式一般比较隐蔽,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等隐藏于大千世界,审查调查人员必须具有锐敏的洞察力、观察力和分析能力,不被假象所迷惑,通过细致的取证工作,辨
别真伪,求得真相。
第五,同步审查判断。纪检监察机关在证据的收集和审核中,要注意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时排除虚假的、违法的和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当发现收集的证据在证明方向上互相矛盾时,要进行比较,鉴别真伪,合理排除其中的矛盾,并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监察机关要结合相关规定,将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落实到调查职务犯罪工作中,切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摘自2019年12月4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如何区分亲属间正常馈赠与贿赂
山东省青岛市纪委监委 崔灿
【典型案例】
刘某,中共党员,***市原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曾任***市B县城建局局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等职。2008年至2015年间,刘某先后利用担任B县城建局局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市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为其弟弟刘甲挂靠资质承揽工程项目、违规办理企业资质等事项提供帮助。其间,借刘某家庭购房、购车、孩子出国留学之机,刘甲先后以兄弟互相帮衬为由送给刘某人民币共计120万元。
另查明,刘某还收受其他人所送房产、现金等财物折合人民币800余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刘某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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