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政〔2019〕5号),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营造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拓展就业新空间,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援企稳岗护航行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和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作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具体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返还资金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具体用途由企业确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依法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和政银合作优势,将转型企业作为重点对象推送至合作银行予以金融信贷扶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落实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扶持政策,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松绑加力。对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政策支持。(市财政局、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义马支行、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就业创业环境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调整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按时足额还款、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者,可发放个人自付利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落实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的奖补政策,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各经办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创业担保贷款信贷业务精准管理,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主体责任,不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义马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6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最高可上浮30%。具体详尽条款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创业载体建设。持续推进创业孵化平台建设,提升为企业创新创业服务水平。打造“双创”升级版,支持创新创业特色载体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拓展孵化服务功能和辐射范围。鼓励在产业集聚区、电子商务产业园等原有各类园区,以及利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的地方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每年认定一定数量的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对达到县级、市级、省级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分别给予 5万、20 万、50 万元一次性奖补,市级奖补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发挥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吸纳更多创业者进入基地享受孵化服务。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新型孵化平台每孵化一户企业运营1 年并带动3 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每年不高于1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成果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 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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