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时监测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动态,实现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疫情的快速反应,将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最大程度地减少野生动物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生态平衡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湖南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范围内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防控工作。
1.4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野生动物疫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2)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响应。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实行政府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通力协作,高效有序地开展防控工作。(3)坚持平战结合,快速反应,综合防控。积极开展防疫技术研究和培训,做好技术和物质储备;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采取科学方法,快速、有效地控制疫情。(4)实行分级控制,分区警戒。依据野生动物疫病发生情况及趋势,实行分级控制,分区警戒,做好野生动物疫病疫情防控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防控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林业厅厅长任副指挥长,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局、省交通厅、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省指挥部负责组织全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根据野生动物疫病发生情况,研究防控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评估、核查和上报野生动物疫情;指导各地开展野生动物灾情救助和灾后恢复生产等工作。
2.2.2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防控日常工作,协调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
2.2.3省指挥部成员单位省林业厅负责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信息汇总和疫情分析报告,协助省指挥部开展野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省发改委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防疫物资储备、调运、防疫监督、疫情监测、检疫检验、预防控制、技术贮备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省农业厅负责野生动物疫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野生动物疫病可能传染家禽家畜的疾病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负责及时筹措和拨付野生动物疫情防控救灾资金,并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省卫生厅负责野生动物疫病在人群中流行的防控工作,负责野生动物疫情防控人员的医学观察和监测防治工作。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境野生动物疫病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防止野生动物疫病传入、传出国境。负责境外野生动物疫情信息收集和通报工作,在境外发生野生动物疫情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的禁止进境公告,停止办理境外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和进境检疫手续。省工商局负责野生动物疫病的市场流通领域或制品监管工作,防止野生动物疫病传播。省交通厅负责野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公路、水路物质运输,协助省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野生动物疫病的监管,防止疫病通过车、船交通工具进行传播。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负责野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铁路物质运输,协助省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野生动物疫病的监管,防止野生动物疫病通过铁路系统进行传播。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协调野生动物疫病防控物质的航空运输工作,协助省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野生动物疫病的监管,防止野生动物疫病通过航空器进行传播。
2.3专家组以生产管理、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疫情监测、检疫和疾病防治专家为基础组成专家组,并根据野生动物疫病发生的不同种类,适时补充其他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专家组负责对野生动物疫情的调查、评估和分析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疫源疫病监测。以国家、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为主,以市州、县市区监测站为辅,充分发挥基层林业站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全面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3.1.2信息报告。县市区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负有野生动物保护、疫源疫病监测职责的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生动物行为异常或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以下简称监测站)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和监测站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应立即派员进行调查、核实。国家、省监测站在监测工作中,发现野生动物行为异常或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派员进行调查、核实。在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栖息地、繁殖地、以及鸟类迁飞通道,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员报告制度,野生动物养殖经营企业或经营户应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本养殖经营企业或经营户野生动物疫病发生情况。信息报告的形式、内容、时限和程序按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试行)》执行。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在全社会大力宣传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加强生态建设的重大意义,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为预防野生动物疫病的发生奠定广泛的社会基础。 3.2.2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进一步完善各监测站点的基础设施建设,组建专家队伍,配备技术力量。建立一整套信息收集、分析、整理、传输管理体系,确保上下级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信息畅通,及时传送有关信息,提高监测效能。同时在本省重要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地和鸟类主要繁殖地、停歇地、迁徙走廊带及相关环节设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点,系统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调查、监测和研究,实现对传染性疫情动态和趋势的预测预报,逐步建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组织体系、监测网络体系和研究体系。
3.2.3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确定重点监测区域和重点监测对象;对重要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地和鸟类主要繁殖地、停歇地、迁徙走廊带及相关环节加强监测和信息收集,及时掌握野生动物携带及其受侵染的疫病种类,以确保疫情得到及时有效控制。
3.2.4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预警机制,及时、准确地掌握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信息。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发现野生动物出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或疫症,必须在2小时内向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中心站和当地县市区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及时采集、送检样本,并详细记录疫情发生地地址、野生动物数量、发病时间、主要症状、开始死亡时间、死亡量、邻近地区野生动物分布或养殖情况、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必要时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诊断专家到现场协助开展工作。
3.2.5发现疑似野生动物疫病时,应立即采样检测,同时对发病地区实行重点看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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