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区水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201x年4月11日中共运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规范机关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发挥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机关建设,推动各项工作优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择优表彰”的原则,以量化评价常委会机关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重点,切实激励各工作机构勇于担当、积极作为,抓好工作落实,促进人大工作。
二、组织领导
常委会机关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在主任会议的领导下,由机关党组具体负责,并组织成立考核工作组,负责目标责任考核的全面工作。考核工作组组长由常委会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担任,各工作机构有关负责人为考核工作组成员。
三、考核流程
(一)制定年度考核指标
年初,各工作机构对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列出本机构年度工作任务,由办公厅统一汇总,形成机关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二)加强日常考核
建立完善以工作任务为核心、工作职责为基础、工作实绩为标准的日常考核机制。通过随机抽查、半年集中督查、重点任务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各工作机构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督促各工作机构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听取工作汇报
召开常委会机关考核会议,各工作机构负责人汇报本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四)查阅相关资料
查阅相关的文件、报告和记录等资料,印证各工作机构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五)择优进行表彰
根据听取汇报和检查情况,形成机关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经考核工作组审查后,由机关党组研究并提请主任办公会议审定。作为年终表彰的重要依据,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给予表彰。
四、考核指标
目标责任考核实行量化考核评分,由共性工作指标得分、年度工作目标、日常工作指标得分三部分组成。
(一)共性工作指标(40分)
1、理论学习。抓好本机构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按时参加常委会及机关组织的集中学习、专题讲座等学习活动。
因私请假不能参加,每人每次扣减所在工作机构0.2分;无故不参加,每人每次扣减所在工作机构0.5分。
2、日常管理。抓好本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工作人员按时上下班,遵守机关工作秩序,严格落实请销假程序。每名工作人员全年请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正常休假除外),累计超过15天的,每人多请一天扣减所在工作机构0.5分;无故旷工的,每人每天扣所在工作机构1分。因病住院及特殊情况例外。
3、作风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市有关规定,教育引导本机构工作人员文明办公、文明办事、文明待人,爱岗敬业,切实展现人大机关的优良作风。有违反有关规定,被相关部门查处通报的,每次扣3分,并取消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4、党建工作。组织和督促本机构党员干部积极参加支部活动,按时完成党支部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因私不参加支部活动的,每人每次扣减所在工作机构0.2分;无故不参加的,每人每次扣减所在工作机构0.5分。
5、廉洁自律。认真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X纪律处分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好《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自觉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工作机构或人员若发生违纪被纪检部门查处的,每起扣减工作机构5分,并取消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二)年度工作目标(40分)
为了确保预定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设立年度工作目标完成分数。由考核组对照常委会机关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逐项审查,确定工作机构按时完成全部工作的,得40分。未能完成预定考核指标,每缺一项扣5分。
(三)日常工作指标
为了兼顾各工作机构工作强度和工作人员数量差异,日常工作指标考核依照以下工作指标要求,对各工作机构平时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形成工作机构的累计积分(累计积分不设上限),累计积分除以本机构实际工作人员人数得出的平均分值,即为该机构的平时工作指标得分。
1、市人大常委会的依法履职工作
(1)起草地方性法规
认真做好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制定工作,起草法规草案并提请常委会会议一审,给承办工作机构加10分;提请常委会会议二审通过,并做好法规案报批工作,给承办工作机构加10分;决定提请代表大会审议,给承办工作机构加5分。一审、二审由同一工作机构负责,二审未做重大修改,只作一次加分。
考核要求:围绕地方性法规的目标和要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根据立法权限和要求,认真做好法规的起草工作;常委会会议时,认真做好审议记录工作,并进行专题研究;法规经常委会会议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按规定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进行报批。
(2)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提请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每个报告给联系工作机构加5分;在听取审议报告的基础上开展满意度测评的,再加2分;开展专题询问的,再加8分。
考核要求:围绕专项工作报告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做好报告的初审、审议意见转达和整改落实等工作,督促“一府两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以上环节,每缺一项扣1分。
(3)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依法提请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本区域重大事项的,每项给负责工作机构加5分。预算调整议案、罢免议案、撤职议案、许可采取强制措施议案不在此列。
考核要求:围绕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积极开展专题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认真起草和审查决议、决定草案,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后,督促“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抓好落实工作。
(4)开展执法检查
依法开展的执法检查,每项给组织承办工作机构加5分。
考核要求:认真起草执法检查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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