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是《审计法》使命职责,是时代的要求,是综合性监督活动。为了进一步规范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行政行为,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教育资金安全运行,规范全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省教育厅《xx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按照市教体局工作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构
成立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内部审计领导小组
组 长:
成 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体局监察室,由xxx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层层明确责任,突出工作重点
(一)扎实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1、内审领导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安排直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分项目成立审计工作组开展审计工作,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的相关规定,确保审计任务的完成,及时向内审领导组报告审计结果,提交审计报告。
2、局监察室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能,特别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组织协调作用,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省教育厅《xx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程》,及时纠正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二)把握工作重点,切实规范内容
内审工作组在审计工作中重点对各被审计单位近三年来财务收支状况及自xx年以来国家投资和单位自行决策的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实施状况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如下:
(一)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主要包括:预算内、非税经费收支是否做到月结年清,是否存在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的行为,是否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搭车收费,违规订购和使用教辅资料,违规代收保险费、校服费等乱收费行为;是否按预算及规定标准开支,是否存在套取发票虚列开支的行为,有无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贴、变换方式支出招待费、铺张浪费的现象;各种事业收入是否及时缴入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代收代支费用是否实行“按期结算、多退少补”;
(二)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部门预算编报情况(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合规性);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专项教育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主要包括:省级以上专项资金,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等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主要包括:资产管理(配置、管理、处置)情况;固定资产财务记录的完整性以及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国家投资和单位自行决策的建设、修缮工程项目情况,审计内容包括:1、是否立项;2、是否预算评审;3、是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4、合同是否合法合规并有效;5、是否有工程监理;6、房屋建筑项目基础验槽是否有相关监督人员现场进行基础收方;7、工程量增减是否有现场签证记录;8、上级划拨的专项工程款是否有截留挪用;9、支付的工程款是否完善建安税票;10、需报监项目是否报监;11、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是否办理施工许可证;12、已完工项目是否及时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并决算审计;13、设计变更及工程超概10%以上(含10%)是否按相关规定报批;
(六)债权债务及对外投资情况,主要包括: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往来账款是否及时清理;呆坏账处理是否符合规定;xx年以来的新增债务情况;
(七)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内部管理制度(预算、财务、资产、物资采购、业务、内部审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八)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履职情况,除前述项目外还包括:1、国家财经法规及经济政策的决策执行情况;2、重大经济决策情况;3、领导干部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4、单位主要领导“三不直接分管”执行情况;
(九)财务人员变更的账务交接状况;财务人员资质及培训情况
(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合理稳妥规划,细化进度安排
经研究,将25个直属单位(含一级预算的电大)均纳入本次审计。市教体局将根据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安排,每年选择4个单位逐年开展审计工作。审计工作原则上在每年下半年进行,12月10日前结束,12月20日前形成审计报告和年度工作总结。具体进度安排将视情况而定,开展审计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接受审计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准备。
四、严肃工作纪律,全面依法行政
(一)客观公正,依法开展审计工作
内审领导组及内审工作组所有成员要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审计工作规定,坚持原则,公正无私,规范程序,实事求是。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二)积极配合,依法主动接受审计
所有受审单位要遵守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积极主动配合内审工作组开展审计工作。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审领导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移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3、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4、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5、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6、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7、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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