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暨打好2018-2019年秋冬季污染防治攻坚战大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刚才,刘志宏书记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就加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作了重要讲话,深入分析了我市生态环境建设的形势,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五项任务,明确了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抓好落实。下面,根据会议安排,我就打好2018-2019年秋冬季污染防治攻坚战再着重强调三点意见。
一、认清严峻形势,提高政治站位,坚定打好秋冬季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信心和决心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中央对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是凝聚党心、民心的重大决策。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省委、省政府也结合山西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晋发[2018]23号)《山西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8]52号)。近年来,我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坚持把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摆在重要位置,强化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整体持续向好。今年1-9月份,我市达标天数124天,较去年同期增加4天,重污染天气11天,较去年同期减少3天。环境空气质量六项考核指标同比均呈现不同幅度的下降。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污染防治工作依然十分严峻。从历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分析,每年80%以上的重污染天气集中在秋冬季。2017年10月到2018年3月秋冬季,我市多项考核指标省内排名均靠后。当前,我市大气污染综合指数为6.11,在汾渭平原11个城市排名第七;细颗粒物(PM2.5)年累计浓度为56微克/立方米,排名第九(倒排第三),两项指标排名均在汾渭平原城市后列。
同时,我们还要深刻认识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污染防治工作方面还存在诸多的挑战和深层次的矛盾问题。思想认识上,个别干部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思想认识深度、高度还存在差距,没有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推进,与中央、省、市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不能正确处理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不能正确认识所面临的严峻形势;产业结构仍然偏重,排放总量仍然较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较多,集中供热、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改善生态环境的压力巨大,扬尘污染、重污染天气、道路运输、散煤整治等方面的问题依然突出。据预测,今年秋冬季天气形势依然不容乐观,重污染天气过程相对提前。各级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强化思想、提高站位,勇于担当、主动作为,采取超常规措施和过硬手段,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明确工作重点,持续精准发力,全面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工作
我市攻坚方案已经印发,方案提出了21个方面70项工作任务,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方案分工,结合各自职责,把各项任务项目化、具体化,全力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一要稳妥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和散煤综合治理。一是实施清洁取暖工程。10月底前,全面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散煤6.81万户,做到中心城区(含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100%,各县(市、区)建成区清洁取暖率达到50%以上,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率力争达到30%左右。二是彻底淘汰燃煤锅炉。中心城区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含煤粉锅炉),县城建成区进一步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分散燃煤炉、灶,改用清洁能源。三是强化“禁煤区”管控。结合加强“禁煤区”建设和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将城市近郊区逐步纳入“禁煤区”范围,“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
二要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的综合整治。一是纳入淘汰类的“散乱污”企业,必须按照“两断三清”的标准彻底取缔,建立台账并在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防止反弹。二是加快问题整改。对已挂账、列入升级改造的8029家“散乱污”企业,坚持“先停后治”的原则,明确整改标准、完成期限和监管责任,挂牌挂账督办。停而不整、整治无望、污染严重的要坚决取缔,不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坚决关闭淘汰。三是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继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拉网式排查,新发现的及时补入台账并立即取缔,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四是严格把握政策,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各部门在“散乱污”企业取缔整治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解释政策,不得乱开口子或降低、改变标准。
三要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提标改造和综合整治。一是严格控制“两高”行业产能,加快化解过剩产能。严禁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同时,全面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项目,支持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二是严格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电力(燃煤以外)、钢铁、焦化等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现有企业,自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同时在钢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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