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全文5700字)

    
广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19—2021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9—2021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三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50万人次以上,其中企业职工培训75万人次、其他就业群体培训75万人次。经过努力,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以上,为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加大对职工等重点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一)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三年组织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75万人次。指导督促规模以上企业制定年度职工培训计划,开展适应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的技能培训,广泛组织岗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活动。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开展关键岗位骨干培训和高技能人才研修,选派高技能人才到区内理工类高等院校、研发制造类科研机构开展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的培训和研修。发挥主管部门、行业、龙头企业和培训机构作用,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组织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完善推广职业培训券制度,统筹并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培训,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方式,进行系统职业技能培训,三年培训4万新型学徒,实现学校培养与企业用人有效衔接。鼓励企业与参训职工协商一致灵活调整工作时间,保障职工参训期间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对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三年组织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60万人次。面向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以及劳动预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专项培训,全面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对有创业愿望的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和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加大养老服务机构(含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民建民营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以及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等相关政策。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开展以顺利回归社会为目的的就业技能培训。
    (三)加大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技能扶贫工作力度。三年组织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15万人次。聚焦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鼓励通过项目制培训等方式为贫困劳动力、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并在培训期间给予50元/人·天的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补贴,培训补贴及生活费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深入推进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和深度贫困地区技能扶贫行动;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按政策给予补助。加大粤桂扶贫协作培训力度,引入结对帮扶地区优质培训机构在我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在粤就业的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评价,并给予培训企业、机构或个人相应的补贴,相应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激发培训主体积极性,有效增加培训供给
    (一)支持企业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各级政府可按规定根据毕业生就业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给予补助。积极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引导和鼓励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符合条件的,按相关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支持。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
    (二)推动职业院校扩大培训规模。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所获得的收入,可动态调整增加绩效工资总量,所增加的总量不计入下一年度单位工资核定基数。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职业院校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保障其合理待遇。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职业院校主动对接企业,共同培训符合企业需求的全日制毕业生,对与符合条件的企业共同培养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且用工双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职业院校,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三)鼓励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各行业部门和企业自主开展的职业技能评价管理体制。扩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范围,依托企业等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推动企业、行业协会自主评价技能人才并落实待遇,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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