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经营方式突破的实践与思考——农业生产“全托管”的实证研究(全文5443字)

农业经营方式突破的实践与思考
——基于南通市农业生产“全托管”的实证研究
   前言:农村大量劳动力离土离乡,农户兼业化、村庄空心化、人口老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南通市农业生产“全托管”成为开展社会化服务、解决诸多难题的有效方式。本课题对“全托管”的内涵特点进行了全面的解析,与土地流转进行比较,分析其利弊。在推进过程中注意内因外因的作用,促进健康发展,对大部分地区具有可复制性、可操作性。今后如何发展,提出前瞻性的思路。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农业经营格局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农业发展不仅要面对“谁来种田”的现实问题,更要应对“怎样种田”的深层难题。如何创新农业经营机制,突破农业经营方式,这是“三农”新形势下,必须思考回答且亟待突破的课题。近年来,南通市积极探索“全托管”等社会化服务有效方式,推动现代农业的蓬勃发展。
    一、农业生产“全托管”服务模式概况
   “全托管”是指由专业化的服务组织为种地农民提供从种到收乃至销售等贯穿生产和经营全过程的“保姆式”服务。
   从2012年开始,“全托管”无论是经营主体数,还是经营规模、服务农户数发展速度较快(图1)。这种新型农业经营模式,已经成为农业生产发展的共识。到2014年底,“全托管”服务主体569个,服务面积30.45万亩,服务农户7.11万户,服务收入1.18亿元,主体年均纯收入20.8万元,直接增加农民收入3.48亿元,规模化生产使6000多亩田埂废塘变成良田,增产粮食3.6万吨,为粮食十一连增奠定了基础。“全托管”实现了全市农业乡镇全覆盖,不仅解决了新形势下农村发展的诸多难题,而且有力促进了农业机械化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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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
   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华社、半月谈、新华日报、江苏电视台等央媒和省媒聚焦南通“全托管”。南通的做法引起中央和省的关注,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八项工程”推进情况的督查通报》认为,南通农业生产“全托管”经营模式,提升了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省委政策研究室专门来南通调研,省委副书记石泰峰赴南通视察,农业部韩长赋部长来通调研时给予了充分肯定。人民日报两次报道了南通“全托管”先进经验之后,“全托管”写入中办发[2014]61号文件中加以推广。
   农业生产“全托管”有如下特点:
   一是全程化。近年来,南通市以现代农机装备为基础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增强,如耕种、统一育供秧、播插、统防统治、收割等单一服务。“全托管”把各个生产环节包揽下,由“阶段式”服务向系统的“全程化”服务方向发展。
   二是机械化。“全托管”经营主体,依靠大量的机械替代农村劳动力。“全托管”一个明显的标志就是全程机械化。据统计,南通市“全托管”及其它规模作业经营主体4165个,拥有农机具总数48686台/套,其中,收割机2218台,大中拖2299台、占全市总拥有量的39.67%,插秧机3435台、占全市总保有量的30.23%。为提高粮食烘干能力,在全市加大资金引导,积极发展粮食烘干中心,目前“全托管”服务主体建设区域性烘干中心86个,拥有烘干机械340台。
   三是专业化。“全托管”经营主体是具有一定软实力的专业团队。他们不仅拥有科学种田的技能,还具备了经营管理能力,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把推进“全托管”服务与新技术、新机具推广结合起来,引进先进生产要素和注入农业经营管理。“全托管”将农机与农艺紧密而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出了1+1>2的效应。
   四是高效化。《人民日报》评论认为:南通市的农田“全托管”不但稳定了粮食生产,而且让农民和经营主体各得其所获利可观。这是一种好的尝试。“全托管”模式的可贵处在于,依托专业化的组织生产和服务,它让种粮者和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都有利可图。
   五是多元化。具有农机服务能力的主体都可以成为“全托管”经营主体。南通市4165个“全托管”及其它规模作业经营主体,其中,农机合作社376个,社员数32550人;各类家庭农场1927个;农机大户1745个;农机规模作业的其他服务组织117个(如图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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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
    二、与土地流转经营的区别
   根据农民获利的形式不同,分为“实物型”全托管和“货币型”全托管。“实物型”全托管:农民收益通过实物体现。农民将土地交给服务主体全程打理,每亩支付1200~1450元的托管费,服务主体向农民承诺农作物保底产量,收获物全部归农民。“货币型”全托管:农民收益通过货币体现。农民将土地交给服务主体打理,每亩获得托管收益1200元左右,收获物归服务主体。
   表面上看,“货币型”全托管与土地流转经营似乎是一样,其实是有着本质区别:
   区别之一:服务主体要求不同。前者侧重具备为农户提供专业化的服务能力,是有资质的“田保姆”,后者则侧重资源整合。如皋市石庄镇洪港村从农民手中流转土地722亩后,将这些土地全部委托成梅植保专业合作社“全托管”。土地流转和“全托管”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两个主体有时也可以合二为一。
   区别之二:经营行为约束不同。前者拥有粮食等生产的能力,所以主要经营内容是粮食作物。后者容易放弃收益明显低于经济作物和园艺作物的粮食作物,而改变土地用途。出现“非农化”“非粮化”倾向。
   区别之三:农民收益形式不同。“全托管”服务有两种形式:实物型和货币型。货币型“全托管”,农户收益通过货币来体现。经营主体将农民的土地合并集中打理,土地收获物归经营主体所有,经营主体以货币化的形式给予农民每亩150~1200元不等的收益。收益形式,农民可自由选择。后者绝大多数以土地流转费体现。
区别之四:服务经营目标值不同。前者必须要有一定服务收入,才能维持健康发展,因此对服务要求较高。后者因为有雄厚的资本支撑,为了追逐利润,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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