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全文11603字)

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及食品生产贮存、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传染性疫情的,按照《青岛市传染病疫情处置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处置。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科学评估,依法处置;预防为主,控制风险;信息畅通,高效应对。
    1.5.风险评估
    我市食品生产经营业态复杂,多、小、散、低特点突出,对外依存度高,60%以上的食品依靠外埠供应。我市食品安全风险主要包括:外埠食品进入本市带来的输入性风险;因食品生产经营的外部环境和供应渠道复杂、食品消费需求差异等造成的食品生产经营自身的风险;因农药、废水、污水污染,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剂量添加,病虫害和畜禽疫病等引起的食品污染风险;生物性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等风险。我市食品安全事故主要发生在夏秋高温季节(5月至10月),以细菌性食物中毒为主,餐饮服务环节居多,但可追溯到流通、生产以及种养殖环节。存在Ⅳ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发生Ⅳ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概率较低。
    1.6.事故分级及应对
    1.6.1.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等4个级别(详见附件)。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6.2分级应对
    食品安全事故的防控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应对。
    (1)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级以上政府负责应对。
    (2)初判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涉及省内跨市行政区域的,请求省政府或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
    (3)初判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负责应对,当食品安全事故超出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区(市)行政区域的,由市政府与有关行政区域的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2.1.1人员组成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海关等部门领导及各区(市)政府分管领导组成。
    2.1.2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法律法规,分析、研究食品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作出重要决策和部署;组织、协调、指挥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某些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处置指挥部;指导区(市)政府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市食安办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承担市专项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指挥部决策及部署;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区(市)政府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信息发布方案的制定及外宣报道口径。根据指挥部要求,组织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负责受理事故发生现场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指导查处食品安全虚假新闻。
    市委统战部: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相关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和舆论引导。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等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配合调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好事故现场治安管理工作,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等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房屋市政工地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公共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经营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客运站、港口、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食品经营者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环境监测;协调、指导、监督环境污染处置工作,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技术鉴定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市海洋发展局: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技术鉴定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技术鉴定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伤员医疗救治,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风险评估等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猪肉、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调控工作。
    青岛海关: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应急处置、案件查处等工作。
    各区(市)政府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和较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2.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事故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新闻宣传、专家咨询等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各工作组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分工协作,有序开展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综合协调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牵头,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事故涉及的区(市)政府参与。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会同市卫生健康、公安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由指挥部确定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向公安部门移送,由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为主负责,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等,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医疗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专家咨询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相关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指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新闻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会同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事故处置宣传和舆论引导,并采用适当方式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检测评估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牵头成立检测评估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检测机构等。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维护稳定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牵头,加强对事故发生地的治安管理,维护好事故现场秩序,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组织市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区(市)市场监管局(食安办)等单位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监测预警体系,采取专业监测、重点监控等方式,监测、收集信息。
    各级市场监管局(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处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评估研判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形势。建立完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制度。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及时进行预警,并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在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确认后,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部署,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对于涉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3.2.2预警发布
    (1)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2)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抄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和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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