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邀请院领导出席校内重大活动会议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学院领导与各二级学院、各部门的联系,促进邀请院领导参加各二级学院、各部门活动的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有关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活动是指校内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主办、承办或与校外有关单位联合举办的各类活动和会议。由学院党委、行政决定组织或举办的全校性重要活动,按照党委、行政审定的活动方案安排院领导出席。
第二条 确需院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安排,均由党政办审核,并组织安排落实出席的院领导。
第三条 院领导出席校内活动的安排原则:
1、各二级学院、各部门组织的对外接待活动按照对等原则安排院领导出席。党委、政府部门厅局级以上领导、重要专家及兄弟院校党委书记、校长来校视察工作、调研、来访、交流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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