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企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工作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中层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部门正副职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层管理人员交流,是指**公司党委对中层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交流对象
第四条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一个子公司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全资(控股)子公司中层正职及其他班子成员,**公司部门正职。
第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子公司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子公司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七条**公司部门正职,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八条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中层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
第十条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回避交流参照党政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一)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交流范围
第十二条人员交流可以在**公司部门之间,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公司部门之间进行。
第十三条部门及子公司之间的人员交流,重点围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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