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条款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成立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咨询、审议和评定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以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术交流、议定重大学术事项、在学院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中发挥指导作用为宗旨。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院范围内有学术代表性的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其中正高级职务应占半数以上比例。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院长提名,其他委员由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推荐。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院长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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