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和防范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地组织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政府及市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各区(县)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各区(县)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学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做好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开展培训教育,组织应急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加强社会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做好物资和技术储备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应全市冶金、建材、有色、轻工、机械、纺织、烟草、商贸等八大行业发生或可能发生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发生一次性死亡(含失踪)3~9人,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各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市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3)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国家、省相关预案执行;一般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长由市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担任, 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市安委办、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财政局、卫健局、国资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气象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发生事故企业的主管部门、事故抢险单位主管部门、事故所在地区(县)政府主管领导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市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事发地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本级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指挥部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2)分析灾情,确定事故救援预案,制定各阶段的应急对策。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负责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向救援部门发出各种救援命令。
(4)确定各部门的职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5)负责内外信息的接受和发布,向上级救援机构汇报事故救援情况。
(6)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写、演练和指导。
(7)负责检查督促各救援部门的工作,及时提出指导和改进意见。
(8)适时调整各救援部门人员组成,保证救援机构正常工作。
(9)负责向有关新闻机构发布事故及救援信息。
(10)负责向上级部门提交事故及救援报告。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做出相关救援决策,必要时向省和国家应急救援中心发出救援请求。
2.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方案,解决事故抢险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3)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警戒区的设置和警戒工作。
(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类事故救援物资运输工作,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确保所需的物资和设备及时运送到事故抢险救援现场。
(5)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中应由市财政解决的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所需经费给予必要保障。
(6)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遇险人员和抢救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7)市国资委:负责督促落实监管企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救援及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8)市工信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救援及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保障应急救援通讯畅通。
(9)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指导辖区政府和事故责任单位对有害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理。
(1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协调事故单位完成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11)市总工会: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稳定工作。
(12)市气象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期间的气象信息发布。
(13)汕头武警支队:在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加事故遇险人员的营救,
(14)汕头消防救援支队:在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加事故遇险人员的营救。
(15)汕头供电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供电需要。
(16)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人力、物力,确定抢险施工方案和现场抢险救援、事故抢险现场的指挥协调工作。
2.3应急专家组
市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应急专家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应急专家由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管理,建立应急专家库,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予以调整,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应急专家组职责:(1)参与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强度和级别进行预测,并提出应对方案。(2)受委托参与对突发事件影响的调查评估和分析研判,提出处置措施和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2.4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当指挥长没有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职责。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包括:
(1)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
(2)与事故单位和市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
(3)组织划定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群众疏散、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4)协调应急救援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为市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决策依据。
(6)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安置人员、上报事故情况等。
2.5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
现场救援指挥下设抢险救援、治安警戒、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环境监测、宣传报道、善后处置、技术专家等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
职责:负责实施市指挥部批准的抢险救援方案;负责协调抢险救援所需的物资清单;负责组织指挥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
(2)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汕头武警支队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高效、有序进行;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
(3)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市卫健局
成员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调配救护车、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卫生资源,开展事故伤员或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4)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局、工信局、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中国电信汕头分公司、中国联通汕头分公司、中国移动汕头分公司、市供电公司
职责: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物资的联系、采购、供应、车辆及油料调配;保障各级指挥人员、抢险人员生活与休息场所;为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气象信息;与相关电力企业保持联络,保证事故现场电力供应;与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联络,保证事故现场通信畅通;负责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存放与保管;负责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组织公路抢修、维护,保证公路畅通。
(5)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成员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气象局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大气、水质、土壤环境污染影响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防控建议,提出妥善处置的技术指导意见。
(6)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广播电视总台、市网信办、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
职责:维护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7)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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