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工作暂行办法
在教代会期间,教职工代表向大会提出提案,是行使民主权利,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学院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了提高提案的质量,及时正确地搞好提案办理工作,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提案的立案
正式代表在大会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提案,经大会提案委员会审阅通过后立案。
二、提案的范围
1.凡属本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本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本院教育事业发展方面和管理、改革工作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本院教学、科研、基建、生活服务及其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方案;
(4)教职工关心的其他比较重大的问题、建议的方案。
2.不属于本院职权范围处理的问题,不列为提案。
(1)同国家的宪法和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的问题;
(2)纯属党、团事务及人民团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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