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利用社会知识资源,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联系与交流,为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意见和智力支持,促进检察机关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结合省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在法律、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10-15人组成。第三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二)在本学科或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在本单位和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声望;(四)关心检察工作,愿为检察事业发展献计献策。第四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选任,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提出并与拟聘专家所在单位联系推荐,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经政治部审核,报党组决定。第五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名义聘请,由检察长颁发聘书。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也可根据情况适时调整。第六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职责及其主要活动方式有:(一)应邀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二)应邀对检察工作中有关专业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咨询意见;(三)协助开展检察专题调研,或者参与重大检察理论课题的研究论证工作;(四)应邀开展专题讲座,协助培训检察干警;(五)应邀参加有关座谈会,听取和了解检察工作情况;(六)应邀开展与检察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七条法律政策研究室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联络、组织专家咨询委员开展活动、做好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整理以及其他日常工作。第八条需要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或论证的案件和事项,承办部门应填写《提请专家咨询(论证)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送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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